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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体育官方网站中仓登马令海:电子货权凭证在中国如何解决存货融资问

来源:安博体育平台网页版 作者:安博ios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4-04-09 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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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仓登总经理马令海以“全国性仓单体系的规则和制度在中国的数字化实践——电子货权凭证”为主题,从“中国存货融资市场现状、存货融资解决方案、电子货权凭证和实践分析”4大角度,对中仓登电子货权凭证解决方案,做了独出心裁的解析。他表示,据IFC估算,中国的存货总量在100万亿左右,中国各类型存货融资量的年度发生额在5-8万亿之间,融资率极低、市场缺口巨大,急需发展存货(仓单)融资业务,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在对国内外市场现状进行对比分析后,马令海认为,适应于中国的存货融资解决方案是“电子货权凭证”,即确立了货权的电子提货凭证,是电子可转让记录的一种表现形式。马令海表示,电子货权凭证的核心是确权;确立其效力的方法是“三登记两确认”,即仓库、货权和仓单登记公示,提供动产交易、融资参与方准入标准,和货权从成立到存续全流程管理并留痕。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电子仓单”的案例,马令海对中仓登推动电子货权凭证的实践路径和方法进行了详尽剖析。

  马令海:各位下午好!我今天分享的标题或许稍显冗长,但其实背后有着深厚的渊源。记得我们公司初创时,曾参与制定了一项团体标准——“全国性可流转仓单运营管理规范”。五年前,我初涉此行业,对“全国性可流转仓单”的概念并不明晰。当时,无论是行业协会还是世行的专家,都鼓励我参与这项工作。本着认真的态度,我接下了这份任务,并持续至今,已近四年。

  今天,我想与大家深入探讨全国性仓单体系的内涵,以及在这一体系下,我们需要怎样的规则和制度来支撑。事实上,直至今年春节前夕,我才通过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研讨会,真正厘清了这些概念。接下来,我将与大家分享我的理解和发现。

  中国存货融资市场的现状众所周知,其规模之大,无论是世行统计的70万亿至90万亿,还是国家发展实验室的120万亿数据,都充分显示了其巨大的潜力。然而,在这庞大的市场中,却同时存在着两大难题。

  首先,交易的不便捷性。我们难以想象在这样一个数字化时代,货物的交易还无法像淘宝或拼多多那样简单直接。买家无法仅凭图片、介绍和买家评论就轻松下单,等待卖家发货。这种交易方式的复杂性,使得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面对这些困境,我们不难发现,其根源在于中国仓储行业的法规与监管的缺失。目前,我们既没有专门的仓储法律,也缺乏明确的主管部门。这导致市场缺乏规范,混乱不堪。没有基础设施的支撑,相关从业机构难以有效运作,这也解释了为何我们在市场中会遇到评估难、监管难、确权难、处置难以及标准制定难等一系列问题。

  中国并非地球上首个面临存货交易与融资需求的国家,实际上,许多国家在之前已经探索出了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些方案或许并非尽善尽美,但如果多数国家都选择了相似的路径(搭建全国性仓单体系),那么它必然有其合理性。

  这个解决方案的核心在于立法。立法之后,随之而来的是确立主管部门,设定相应的规则和标准。而更为关键的是,会建立国家级的中央登记处。这四项原则不仅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仓单示范法》立法指南的基础,也是国际上已确立仓单法的国家在推进仓单业务监督管理时的基本规范。无论是早期如美国颁布仓单法推行管理体制,还是历史悠久如英国、法国早已拥有仓单法,亦或是近年来如巴西、乌干达等发展中国家也相继立法,它们都是遵循着这样的机制来运作的。

  以美国为例,虽然联邦政府没有专门设立仓单管理部门,但其农产品仓单的管理体系却十分严谨。美国通过仓单法,将相关职能赋予了农业部。因此,在美国,想要开具仓单,仓储管理企业及其管理的仓库需经过联邦或州政府的严格准入审核,并定期接受抽查和管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些仓储企业存储了货物,但它们并不能自行开具仓单。农产品仓单必须在联邦政府特许的平台上开具,目前美国共有5家这样的平台,虽为企业,但联邦政府对它们的准入进行了严格把控。

  这四项原则,对于全球范围内希望推动动产融资或利用仓单促进交易与融资的国家而言,都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尽管不同国家可能在具体执行时添加了一些附加规则,但核心逻辑是一致的。例如,巴西虽然将交易仓单与融资仓单分开管理,但并不违背这四项基本原则。

  在法律的支撑下,仓单不仅仅是提货权,更是一个物权凭证。这意味着仓单的持有者对货物享有优先权,无论货物上是否还存在其他权利。这种优先权极大地提升了仓单的价值,使得交易和融资变得更为便捷。例如,菲律宾在糖业领域虽然没有专门的仓单法,但其通过设立糖业局并遵循类似的规制,使得糖业仓单成为有价证券,极大地促进了糖业的交易与融资。

  此外,这套全球通用的规制还有助于我们在国际贸易中解决纠纷,因为各方都在同一套规则下行事。最终,这样的法律体系有助于我们建立起完整的动产信用体系,推动动产融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而在中国,由于缺乏专门的仓储法律、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导致仓储行业面临诸多挑战。事实上,我们一直都想形成相应的行业法律,但因为仓储行业连主管部委都没有,行业立法过程艰难。这确实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因为缺乏法律保障和规范,使得行业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目前,中国经济已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存量竞争时期。在这一阶段,金融机构普遍面临资金无法有效投放的困境,缺乏优质资产成为共性问题。我曾与广东省金融局的领导交流时,他玩笑般提到,若能盘活中国高达20万亿的存货资产并使其获得融资,这相当于为国家经济“缩表”20万亿。这20万亿资金若能有效流入实体经济,将产生巨大的货币乘数效应,极大推动实体经济的流通与发展。虽然这听起来像是个玩笑,但背后蕴含的宏观经济效益却是实实在在的。

  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尽管市场需求迫切,但在中国,由于缺乏专门的仓储法律和相关基础设施,原有的仓单体系无法满足当前的市场需求。不仅是银行,包括技术公司、货主企业以及地方政府在内的各方,都渴望能够找到一种解决方案,让货物的流动和融资变得更加便捷。因此,我们迫切需要探索新的解决方案,以打破这一僵局。

  在这个情况下,我借鉴了应收账款多级流转的概念,提出了“电子货权”这一名词。为什么选择这个名称呢?回想2005年,三角债、打白条这些名词在中国企业中屡见不鲜,它们本质上都是企业间应收应付的财务问题。那时,甚至连国务院都频频发文试图解决这些纠缠不清的三角债问题。然而,应收账款这一看似负面的名词,在2008年却迎来了根本性的转变。

  2008年,中国《物权法》的发布为企业利用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权提供了法律基础。这一法律规定允许企业以持有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融资。更重要的是,《物权法》还明确了基于应收账款生成的担保物权需要进行登记,这一登记工作由央行征信中心的担保物权登记中心负责。这一转变不仅使应收账款的利用变得合法化,更为其后续的金融化奠定了基础。

  随着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应收账款的流转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革,人们简称其为“电子债券”。受此启发,我认为在货权领域,我们同样可以借鉴这一模式,打造一份“电子货权”的名词。这份“电子货权”将作为具有明确权属关系的提货凭证,为货物的流转和融资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方式。

  关于电子货权凭证的概念,或许大家会有些疑问,为何我会提出这一概念?下面,我为大家进一步解释。

  首先,我们熟知的仓单、运单等各类单据,它们本质上只是提货权利的证明,而非物权证明。要使其成为物权证明,必须满足《民法典》中关于动产物权确立的规定,即实际交付。这意味着,只有当货物被真实交付、接收并占有,才能确立其物权。然而,在现实中,尤其是在金融机构进行业务时,很难像某些机构那样,亲自成立仓储管理企业进行货物管理。更多的情况是,货物存放在第三方仓库,导致货与权分离。这时,尽管有人为你保管货物,但权利的保障却成为一个难题。即便有人为你盖章确认,这更多的只是在法律上为你提供了一种可能的债权保障,而无法确保你能够直接处理对应的货物。

  对于买卖双方,尤其是作为货物的所有权人或质权人的金融机构,货权的实际占有至关重要。在中国的担保物权体系中,还涉及到优先权保留、最优优先权等复杂问题。因此,我们需要一种更为全面、有效的方式来管理和证明货权。

  为此,我们提出了电子货权凭证的概念。这不仅仅是一份提货凭证,更是结合全流程货权管理生成的电子化凭证。它旨在确保货权的真实、有效,并为金融机构等各方提供更为便捷、可靠的货权证明和管理工具。

  关于货权凭证,它与国家法律的对应关系是这样的:首先,由于目前缺乏专门的法律,我们只能在行业层面确立相关标准,并期望愿意遵守这些标准的各方共同参与。同时,在没有主管部门的情况下,我们倡导所有接受这些标准的参与方共同组成一个自律组织,相互监督。

  在具备法律的情况下,仓储管理企业、仓库及仓单签发平台都会有严格的准入规则。然而,当前我们正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我们致力于制定一套综合评级机制,这一机制将充分借鉴有法律支持时的相关要求。

  最后,在法律健全的情况下,国家会设立统一的登记部门。而在电子货权的体系中,我们将建立一个统一的登记平台。这一平台的主要作用是为权利人提供有力的证明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登记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权利的存在。

  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其实是确权,其他相关的工作都相对来说好实现,因为今天中午也有人问我,你告诉我,到底怎么能保证住我的权利。确权是整个过程中的核心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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